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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法规依据

中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发布第12号部令,即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,该《办法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《办法》将取代已实施十年之久的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),成为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。

 

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、生产、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,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,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(即IECSC)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,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,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。

 

2. 登记范围

 

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的新化学物质,包括:

 

①医药(含原料药)、农药(含农药原药)、兽药(含原料药)、化妆品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、肥料等产品,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,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;

②表面活性剂、增塑剂、防腐剂、分散剂、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;

③聚合物;

④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;

⑤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等

 

已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,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,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,包括:

 

①高危害化学物质;

 

②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(PB),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(PT),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(BT)的化学物质。

 

3. 豁免情况

 

①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:医药(含原料药)、农药(含农药原药)、兽药(含原料药)、化妆品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、肥料等产品;

②放射性物质;

③天然存在的物质;

④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:杂质、副产物、废弃物等;

⑤其他特殊类别:合金、非分离中间体、物品、由现有化学物质人为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、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(两者其一已列入《名录》的)等。

 

4. 登记主体

 

①境内生产企业/进口企业直接进行申报;

②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,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;

③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第二条规定的豁免产品,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,其生产者、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;

④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,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,或者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,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的,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、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。

注:香港特别行政区,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,属于境外申报人。

 

5. 登记类型

①备案:

1)年生产量或进口量<1吨;

2)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%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(吨位无限制),包括:

  聚合物本身不在《名录》中,但聚合物的所有新化学物质单体/反应体重量百分比均小于或者等于2%;

  聚合物本身不在《名录》中,但聚合物的所有单体/反应体均在《名录》中;

  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在1000-10000道尔顿之间,分子量小于5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%,分子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5%,且不含高关注/高反应活性官能团;

  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大于等于10000道尔顿,分子量小于5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%,分子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5%;

  聚酯聚合物

不符合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,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。

 

②简易登记

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 吨(含)以上不足10 吨。

 

③常规登记

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≥10吨。

 

6. 我们的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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