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自查怎么做(二):如何应对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执法检查

01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重点检查问题

根据《2024年登记和鉴定分类专项执法检查“企业自查”功能操作手册》附件1,对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的执法检查提出10条重点检查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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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

02关键词

企业开展化学品分类鉴定工作时,会遇到一个关键词“物理危险性不明确”,很多从业者问什么叫做物理危险性不明确?以下的内容供各位读者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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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物理危险性”一词的出自于两部现行的化学品法规: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 第591号)和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》(安监总局令 第60号)。根据法律条文,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指化学品的燃烧、爆炸、腐蚀、助燃、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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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: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、判定,确定化学品的燃烧、爆炸、腐蚀、助燃、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。

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: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,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,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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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,已明确化学品的理化数据(可通过测试或查资料的方式),根据对应国标(GB30000.2-GB30000.17)中的分类标准,得出分类结果,即可认为“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确定”。



03企业合规流程:

检查表的内容已经非常详实,在此不做赘述,以下流程是企业如何开展“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”工作的流程解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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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以上内容外,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后的合规工作仍然值得引起企业的重视,例如执法检查文件中第9、10条,由于物理危险性仅是危险化学品判定的条件之一(还需要辨识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),因此企业不能仅局限于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,需要全面的开展化学品鉴定分类工作;又如无法获取足够的数据时,企业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委托开展物理(或化学品)危险性鉴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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